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持久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学校的深化落实,以优良的党风政风促进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健康持续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
1.认真落实校领导分工联系制度。校领导要带头参加“三会一课”等党支部活动;落实校、院级领导联系基层党支部、党外代表人士和学科带头人制度,定期听取意见;校领导定期参加民主生活会,指导分工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党建、意识形态等工作,加强与分工联系单位师生的沟通,了解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2.坚持领导调研制度。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制度,每年根据重点工作和师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拟定调研计划、明确调研主题,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不少于2次,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问题。领导调研要轻车简从,不接送,无关人员不陪同。副校级领导下基层调研、指导工作,除学校统一安排外,应只限于分管工作领域。
3.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新学期第一天校领导、二级院部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学工作。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4学时;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2学时;教学相关部门及院部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学时,其他职能部门处级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学时。
4.畅通意见渠道。建立健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申诉机制。推进落实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
5.坚持信访接待。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定期安排校领导接待师生来访,畅通信访渠道,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校领导联系和督办机制。加强“学校信箱”的管理反馈。
二、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
6.减少会议数量。严格会议审批程序,各职能部门召开本系统全校性会议,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并报请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原则上每年度不得超过两次。精简各类会议活动,克服形式主义和繁文缛节。提倡少开会、开短会。严控各类评比检查和庆典活动。
7.控制会议规模。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和规格,各类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单位及人员参加。可由分管校领导出席的会议,不请主要领导出席。学校职能部门召开的会议,可由对口业务岗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一般不请主要负责人参加。
8.严格校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一般不请校领导出席学院和部门组织的联谊活动、庆典活动。原则上不请非分管校领导出席专项工作会议或活动。
9.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控制会议活动经费,一般不到校外召开工作会议,严禁到高档宾馆开会。校内会议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会议会场不摆放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不安排茶歇,不摆放水果和食品。会议除统一发放的文件、材料外,不发放纪念品。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不得借举办会议、干部教师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学校重大会议、重要典礼仪式力求庄重大方,注意节俭。
三、进一步改进文风
10.减少文件数量。严格执行公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行文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加快推进完善电子化办公,凡是通过校园网公布及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的公文,原则上不再印发纸质公文。
11.提高文件质量。推行“短、实、新”文风,文件要观点鲜明、条理清晰、短小精悍、言之有物,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搞“穿靴戴帽”。
12.严格公文处理程序。遵照学校公文处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文件的报送程序和格式,加强审核把关。学校主管领导对公文要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并签署阅处时间。严格遵守办事时限制度,党办、校办要及时催办呈报校领导批示和交由职能部门办理的公文,紧急公文随到随办,切实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四、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
13.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保障基层单位正常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秩序。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开展工作要加强统筹,给基层预留合理时间安排工作,不提不切实际的要求。不得在短时间内要求重复提交同一内容的报表、资料。严格控制检查、验收、评比、表彰等活动,一般不得以职能部门名义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五、进一步规范国内差旅及出国(境)管理
14.加强国内差旅管理。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
15.严格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出国(境)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持普通护照、港澳台出入证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除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外,公务性出访原则上学校正职每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学校副职两年出国(境)不超过1次。不得以学术交流合作或其他出访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主要为执行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派出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严禁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各单位严禁组织或参加无实质性内容的出国(境)考察。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费用本人自筹;持因私护照出国(境)的,费用自理,不得从学校经费和项目经费支出。
六、进一步改进新闻报道
16.改进校内媒体新闻报道。校园网、校报等校内新闻媒体新闻宣传要贴近师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多宣传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思路,多宣传基层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多宣传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典型事迹。
17.规范校领导活动报道。校领导参加一般性工作调研和工作会议的原则上不报道,确需报道的,应合理控制报道字数及配发图片张数。党委书记、校长出席或参加校内重要会议和调研活动,文字稿一般不超过500字、图片不超过2张;其他校领导文字稿一般不超过300字、图片不超过1张;不使用“重要讲话”等表述。
七、进一步厉行勤俭节约
18.压缩办公经费。严格执行公车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违规配备使用公车,不得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占用和使用,在两个部门(单位)任职只能有一处办公用房。实行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制度,严禁随意或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
19.简化接待工作。校领导到基层调研等公务活动,不安排迎送,不摆放水果,不安排工作用餐。公务接待活动不悬挂张贴欢迎标语和横幅,一般在学校餐厅或相应标准校外餐厅安排工作餐,不用高档菜肴酒水,工作日午间严禁饮酒。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混淆内外宾接待开支;不得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八、进一步严明纪律
20.强化廉洁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内公务交往中赠送或接受礼物,不得违规在国际交往中赠送或接受礼物,不得收受有利害关系单位及个人的礼金礼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物应进行登记并做好管理使用记录。严禁以各种方式设立“小金库”。校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校内单位违规领取津贴、补贴、奖金、劳务费等;参加属于领导职责范围内工作的,不得领取劳务报酬。不得收受学生及家长任何形式的礼品、财物及参加宴请等;严禁用公款吃请、赠送节礼、违规消费等;严禁领导干部出入高档私人会所或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严禁利用行政权力谋求学术资源,插手招生、就业、基建、校办企业、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等领域工作。
21.规范领导兼职。校、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担任社会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如有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
22.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校级干部工作日原则上全职投入学校管理工作的规定,处级领导干部每周坐诊不能超过半天,不准因个人业务影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外出报备的规定,处级领导干部离开郑州需提前2天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报备。严格执行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备制度和相关规定,不得邀请与举办者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宴请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不得违规使用本单位公车、公物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23.注重家风家教。领导干部要注重家风家教,树立勤俭节约、崇尚清廉的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
24.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定期听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报告,着力解决作风方面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执行。学校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更加具体、更便于操作的贯彻落实措施,完善配套制度,狠抓落实,确保抓出成效。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定期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本办法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
25.抓好“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执行本办法。紧紧抓住党员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各部门、各单位要经常性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自查和“回头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26.严格执纪问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专责监督职责,强化追责问责,以问责常态化倒逼责任落实;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要严肃处理;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也要根据情形,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坚持标准不降、要求不松、措施不减;加大查处通报曝光力度,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时调研分析“四风”问题的新动向新表现,针对隐形变异问题及时制定办法措施。
2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河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