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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关于2018年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关通知

2018年01月25日 09:36 

机关各支部:

为进一步完善党费收缴管理,按照巡视整改和上级要求,结合机关实际,现就2018年党费收缴有关事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各支部按要求落实。

1、党费每月收缴一次,支部党费记录本和个人党费登记证均按照每月记录一次的要求执行;

2、支部每年6月中旬、12月中旬向机关党委集中交纳一次党费,机关收齐后上缴党委组织部;

3、党费收缴基数以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为准,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后,年内一般不再做出调整。2018年的党费收缴基数按照2017年12月工资标准执行,我校在岗职工党费收缴基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副补之和-(公积金+医保+税+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他人员收缴标准参照校机关发(2017) 8号《机关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内容;

4、党费收缴比例(月收缴基数核算后):

(1)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按0.5%交纳;

(2)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

(4)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

5、各支部负责收缴党费同志须按照本支部每位党员2017年12月份的工资标准进行党费收缴金额核算,核算后将支部党员2018年每月的党费收缴标准汇总表格发送机关党委备案核查。

机关党委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