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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15日 10:59 

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豫科计〔200115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是针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解决产业技术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的应用与开发研究计划。重点支持重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工程化应用开发;重大引进项目中关键技术的消化吸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开发,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条 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省重大科技项目)围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推动农业新科技革命、提高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加强技术创新,实施技术跨越。

第三条 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实施,为加强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省重大科技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技术问题,尤其是以解决产业技术发展中的重大、共性技术为主要目标;

2、产业化方向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企业技术需求已经确定,市场前景明朗,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实施过程应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的联合,体现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紧密结合;

4、注重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5、政策、技术、资金、人才和市场等资源要素集成度较高;

6、具备合理的项目投资规模和研究开发周期,技术经济指标明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预期效益;

7、涉及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要有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第五条 申请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相关技术领域研究、开发的实力和产业化或推广应用能力,具备较好的工程技术试验等基础设施条件,具有良好的研究开发工作基础;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

4、具备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机构及科研开发力量,措施得力,有助于促进优秀人才的培养;

5、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

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制定和发布省重大科技项目指南;

2、省直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其他单位的项目申报,并指导编写省重大科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项目申报材料;

3、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负责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一式五份),供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使用;

第七条 申请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

2、按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写的《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科技查新报告》;

4、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材料;

5、与项目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第三章 评审及立项

第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项目评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招标项目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有关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编制下达省重大科技攻关年度计划,并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实施周期内不再重复申报、评审和论证。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签订《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是项目经费拨付、项目评估和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承担者须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省重大科技项目半年调度一次,跨年度实施的一年评估一次。评估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阶段性工作或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评估结果,确定项目是否继续实施,是否拨付下一年度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内容执行。确需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和方式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变动;擅自做出调整或变更的,按照合同条款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省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其他合同方均可提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1、项目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应用前景的;

2、省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方式未落实的;

4、项目依托的重大建设或改造工程条件不落实的;

5、科研力量发生重大变动导致研究工作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6、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按计划实施的;

7、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对中止的项目,限期改进,否则予以撤销。对撤销的项目除停止拨付经费外,还要追回所余经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和省财政拨款、部门(地方)匹配、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资金组成。

第十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省重大科技项目年度经费计划;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其总经费一次审定、分年度下达。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财政拨款经费的使用须按照科技经费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章 验收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省重大科技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二十二条 验收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专家,参照项目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对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1、《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2、《河南省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3、技术证明材料;

4、其它参考材料。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重大科技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1)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下年度推荐项目限额;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年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

3、对于项目承担者

1)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2)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项目承担者视情况停拨或调整经费;

3)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