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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医药文化与管理研究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2年04月22日 15:1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中医药文化与管理研究项目的验收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河南省中医药文化与管理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计划目标完成或项目执行到期后,均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河南省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研究水平、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六条 项目应在任务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及时进行总结、自评,提交验收申请材料,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总结自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目标任务,项目活动开展及完成情况,项目目标任务实现情况及取得成果,项目研究成果的作用及影响、价值及贡献,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经验教训等)。

(三)发表的文章(研究周期内,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名义,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的和研究内容相关的非综述性文章,并明确标注由河南省中医药文化与管理研究项目资助或立项。国外文章必须附有检索证明)。

(四)项目研究资料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专著、软件、数据库及典型照片、图片、图例等)。

(五)财务决算报告。

(六)项目总结汇报PPT

第七条 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进行汇总,出具审查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请省卫生健康委验收。

第八条 项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任务到期前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说明理由,经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可予以延期,每个项目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半年。

第九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离岗、工作调动或其他意外情况,经有关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发展局)、省直有关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后予以调整或终止。项目因故调整的,经批准后,按原目标任务执行。

第十条 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撤销。

第三章 验收方法及结论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或其委托单位应组建验收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重点项目验收专家人数57位,普通项目35位。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该项目验收专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应以书面审核、PPT汇报和会议答辩为主,根据情况可采取现场、实地验收的方式。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材料,听取项目负责人PPT汇报,通过评议和质询答辩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审核项目完成质量。

第十三条 根据验收情况,验收专家组应当做出优秀”“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管理规范,完成质量高,对中医药文化挖掘有较深刻意义或对中医药管理有较大借鉴作用,经费使用科学合理的项目,经专家组合议后,推荐为优秀

第十五条 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全部执行完毕且使用合理的项目,为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一) (一)未按要求完成目标和任务。

(二)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

(四) (四)经费使用中存在问题。

(五) (五)现场答辩不通过,或经专家组合议认为项目存在其他不应通过的情形。

第十七条 对验收专家组做出优秀通过验收结论的项目经省卫生健康委核准后,统一印制发放《河南省中医药文化与管理研究项目结项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存档。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半年内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提出再次验收申请者,由省卫生健康委予以撤销。

第四章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发展局)应对所提交和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意见和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建立诚信档案,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发展局)的相关工作进行统计和评价,将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记录。评价结果和信用记录作为确定省卫生健康委有关项目申报立项和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第一次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2年内(自第一次验收日起计算)不得申请省卫生健康委设立或管理的中医药类项目。

(二)予以撤销的项目,须退回全部财政经费,项目组全体成员3年内(自项目撤销日起计算)不得申请省卫生健康委设立或管理的中医药类项目。

(三)予以终止的项目,须退回结余的财政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