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教社政〔2004〕243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九日
附件: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繁荣发展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加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努力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服务。
第三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设立规划项目(重点规划项目、一般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必要时可安排招标项目和委托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研究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著作一般为2年。重点规划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五条 申请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编在岗教研人员,重点规划项目的申请者,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一般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青年项目的申请者以及课题组成员年龄限40岁(含40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以下;
3、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申请人担任组长,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应用性研究课题的申报,提倡并鼓励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
4、每个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项目,未完成往年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5、已获得国家社科规划、教育部社科规划、省社科规划资助的课题或其中的子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履行下述手续:
1、报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一式3份;
2、报送《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1份及软盘;
3、申请人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评审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科研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目标能否实现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河南省教育厅设立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和回避制度。
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选题新颖,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八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聘请同行专家,采取会议或通讯的方式进行评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九条 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正式批准下达。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厅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由教育厅提供经费资助的项目,包括规划项目和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 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工作而开支的国内调研活动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为完成项目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4. 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使用费: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费用等,计算机消耗材料和机时费;
5. 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8%;
6. 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7、购买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人员使用,不得用于出国和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二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学校财务部门按年度编制决算报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促进项目研究工作正常进行,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河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原则上由各高等学校社科管理部门负责。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否为项目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
3、项目经费是否用于科研工作,开支是否合理;
4、项目的基础性调研、资料整理、专题研讨等工作是否已开展,情况如何。
第十六条 项目批准后不准擅自更改课题。在不违背原申请内容的前提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 延期(不超过1年);
3.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可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者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包括课题组主要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人或研究课题;
5、由于课题组内部原因,课题研究已无法进行。
对项目做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报告备案。撤项的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追回。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如实填写《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省教育厅、承担任务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各存一份,并同时向我厅提交以下材料:
1、结项形式为论文的项目,需提交论文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2、结项形式为著作的项目,需提交著作原件和封面、版权页、目录、后记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退还;
3、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需提交研究报告打印件、专家鉴定意见原件或采用部门证明原件各1份。
第二十一条 结项形式为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重点项目,均需经过3名以上专家鉴定。结项形式为著作、论文的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可不进行专家鉴定。结项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规划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任务项目,需经3名以上专家(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均需具有正高级职称)鉴定。被有关党政部门采用的,可不进行专家鉴定。
第二十二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结项材料严格审验。审验内容:研究成果是否有政治性、学术性错误;提交材料是否符合以上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项目实际完成人是否与原计划一致(增减人员需作说明);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经审验合格后,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要在《结项审批书》相应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印章(或签名)。
经审核符合结项条件的项目,由省教育厅颁发《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结项证书发至课题组成员每人1本。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厅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不能按时结项(含逾期没有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消项目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条 各申报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社科研究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它相关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