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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文〔2024〕24号-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年08月28日 10:12 

河南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以 下简称“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推 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豫政〔2014〕16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 厅河南省审计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改革优化科研生态管理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财科 〔2021〕57号)及有关财经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省哲学社会科 学规划项目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资金属于省级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 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资助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促进哲学 社会科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执行期限至2028年。

第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 人才为目标,以坚持以人为本、放管结合、遵循规律、依法规 范、注重绩效、公正合理、安全高效为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 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职责分工

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绩效 目标,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全过程绩 效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 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监督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和 绩效管理。

各部门、各市县要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支持,加大经 费支持力度,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建设发展。

项目责任单位是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 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 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做 好项目实施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认真 做好项目的决算、绩效自评等工作,主动接受宣传、财政等部门 对项目实施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管等。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资金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主要支持省哲学 社会科学项目、优秀学术期刊和出版物等。项目包括重大项目、 年度项目(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兴文化工程项目)、 决策咨询项目、专题项目、委托项目、成果文库等类别。项目类 别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善。

第六条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 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 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 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 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国际 合作交流费用,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 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 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 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 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 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 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 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 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 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责任 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九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 比例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60%核定。项目责任单位可将 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 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条 强化项目负责人责任制,赋予项目负责人经费支配 权,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 要自主安排。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面向全省实行公开申报, 采取竞争方式,由省委宣传部组织评审立项,省财政厅和省委宣 传部在规定时限内细化年度预算、分配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支持方式。重大项目、重点 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决策咨询项目、专题项目、委托项 目等按结项鉴定等级进行资助,项目结项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 的给予资助,在项目结项后一次性拨付;兴文化工程项目实行立 项和按结项鉴定等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资助,项目立项后给予研 究启动资金,项目结项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的再给予相应资

助;成果文库实行入库成果一次性资助制度。

第十三条 省委宣传部根据不同类别项目的特点、工作任 务、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研究确定项目资助额度,组织项目 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下达资 金预算和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确需调 整预算的,履行相关程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 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 际需要自主安排。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预算调整,不需要提 供调整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 管理,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 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 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责任单位应当 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可试点实行定额包干制,在预算定额 内,不再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 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项目管 理机构。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执行。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支出,应当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 行。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科研项目使用“公

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 账方式结算。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责任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 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 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 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 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 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 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审核验收,项目资助资金按程序报销 后,结余资金由项目责任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 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责任 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 使用进度。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鉴定费用由省委宣传部另行支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委宣传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设立绩效目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 价,按要求向省财政厅报送。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开展财

政绩效评价。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 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期限和具体、可考 核的绩效目标,能够清晰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项目预算绩 效目标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 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 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 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责 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应当依法依规使用,不得利用虚假票 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 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 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 制,申报、使用、管理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个人,在资金申 报、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 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社科规划各项目类型。省 社科规划其他资助未制定有关办法的,适用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级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豫财科〔2017〕81号) 和《河南省财政厅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 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豫财 文〔20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