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7〕90号
关于印发《河南中医药大学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河南中医药大学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中医药大学
2017年6月30日
河南中医药大学科研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河南省财政厅、科技厅等四厅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财科﹝2017﹞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差旅费是指科研及相关管理人员因科研业务工作需要到郑州市区(不含上街区)以外地区出差、参加学术会议、业务学习培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费、培训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报销时从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的支出。
第三条 科研差旅费支出严格按预算限额和有关标准实施控制,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出差期间因私绕道费用自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按下列标准报销: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1.院士、长江学者、中原学者、省级特聘教授。 2.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3.年满55岁以上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年满55岁以上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含高端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科研差旅费标准。
(二)科研课题组内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第三类执行。
(三)各类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处认定为准。
(四)超过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照其对应等级全价票报销。
第六条 赴乡村或偏远地区开展科研活动的,可以租赁交通工具,报销时须提供租赁发票、车辆租赁合同(协议),须用公务卡支付或转帐支付,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科研出差原则上不得自驾车辆。对于到交通不便的山区、偏远野外地区开展中药种植、中药普查、医疗考察等科研活动,确须自驾车前往的,经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自驾车。报销时须提供过路、过桥费发票,出差人员须查询和提供出发地至目的地公里数记录或截图,按照百公里10升油耗和92号汽油当期价格给予燃油补助,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补助。租车或自驾车出差的,须提供出差人数的有效证明(可在住宿发票开具住宿人数、或合作方、目的地方的证明),不能提供出差人数有效证明的,按照一人给予出差补助。
对由于租车和自驾车出差所引起的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问题,由项目负责人和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6﹞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标准随省内规定标准调整及时动态调整。
第八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取得发票的单位为河南中医药大学,不得开具其他单位名称。
第九条 对于对方承担住宿费或没有发生住宿费的,出差人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做出承诺,经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凭往返车票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举办方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差旅费报销时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差旅费报销表,经审批后报销。
第十二条 科研差旅费应当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的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表。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等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报销时附POS机支付凭条;到乡村等偏远地区不具备公务卡支付条件的,报销时说明原因并对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十四条 科研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有效完整的原始票据,如发生住宿费、培训费、会议费票据丢失情况的,应当提供收款方加盖红色印章的原交款票据记账联复印件,并注明对方记账凭单号(注明“xxxx年xx月x日x号凭单记账”字样),连同公务卡支付记录作为凭据报销;如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丢失情况的,凭同行者证明或个人说明及公务卡支付记录报销,凭会议、培训通知、住宿费等能证明出差天数的有效凭据给予出差补助;若本人不能提供证明出差天数的有效凭据,给予往返当天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含用于科研的捐赠资金)支出的差旅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相关项目经费支出的差旅费、教育事业经费支出的差旅费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省级最新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