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结题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材料提交
1、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一式3份(依据立项年度选择结项审批书,附件3或4),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结项审批书中所有填写的日期与提交至省社科规划办的日期控制在10天以内;
2、财务处、审计处审批
① 项目负责人至财务处打印经费支出明细3份并盖章,附于《鉴定结项审批书》后装订;
② 项目负责人依照财务处提供的支出明细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第七项《经费决算表》,表格下方由财务处、审计处签字盖章;
③ 阅读并签署附件中的《科研项目经费结题审签流程及承诺书》1份(交审计处)。
3、最终提交材料清单:
① 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批后的《鉴定结项审批书》及财务明细盖章一式3份;
② 最终成果5套(匿名匿单位匿基金号),成果包括论文和专著的,建议分开装订5套,论文集制作目录,格式可参照本文件最后附录一、二;
③ 最终成果简介2份;
④ 光盘1张,内含最终成果、最终成果简介。所有文件格式须为WORD文档,文件夹以“项目号+负责人姓名”命名)。
⑤ 研究报告或书稿的检测报告(以CNKI检测结果为准),总体复制比需控制在20%以内。
4、凡以博士论文或博士后出站报告为基础申报的项目,须提交1份博士论文(报告)的电子版(刻入光盘),并书面说明结项成果与原论文(报告)的区别和联系,以及在内容、观点、结构、研究方法等方面的改进与提高6份(电子版刻入光盘,其中5份交鉴定专家审核)。
2016的国社申报通知规定:“凡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义发表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不得同时标注多家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阶段性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者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项一等奖的;
2、项目研究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得到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采用的。采纳证明必须明确成果的作者、所属的项目、采纳的单位和具体应用情况,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3、经有关部门认定成果内容涉密不宜公开的。
三、暂缓结项处理
在国家社科基金验收过程中,会出现暂缓结项情况,暂缓结项包括“修改复审”和“修改后重新鉴定”两种情况,请暂缓项目负责人重视鉴定意见,并于一年内完成修改。
1、修改复审所需材料:纸质版“修改说明”2份,包含成果和修改说明的电子光盘1张,其中修改说明里要写明项目批准号和项目名称,并由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名。
2、重新鉴定所需材料:重新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2份,纸质修改说明7份,纸质版成果5份,包含成果和修改说明的电子光盘1张。
课题组在“修改说明”中,要归纳整理专家全部修改意见,对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的内容要标明章节和页码,对没有参照修改的意见要予以说明。
四、注意事项
1、请使用附件中2017最新版结项审批书,内含填写说明及提示;
2、《鉴定结项审批书》第七项“研究经费决算表”需依据财务明细认真填写后交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属意见并盖部门章;
3、提交成果形式须与申报书一致;
4、最终研究成果通过同行专家鉴定和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公开出版。
5、打印的成果匿名(全部成员)、匿单位、匿基金编号,刻录的光盘用于备查,不需要匿名,便于社科处和上级部门审核;
6、以论文结项的成果,原件必须在显要位置注明基金资助的字样,否则不能作为结项成果;发表的论文内容与研究项目的内容不一致的,也不能作为结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