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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规定:严重违反科研诚信将终身追究、一票否决!

2018年06月04日 11:15 

史上最严规定:严重违反科研诚信将终身追究、一票否决!

2018-06-04 09:51  教育部官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史上最严追责:论文造假将终身追究

坚守底线,终身追责是《意见》要求广大科研工作者坚持的重要原则。《意见》要求,坚持零容忍,强化责任追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那么,追责将如何落地执行呢?《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同时对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机构、学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科研活动和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人员提出了要求。

下图为《意见》所提出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图:

在建设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方面:

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分别负责自然科学领域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

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计划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以诚信为基础的科技计划监管机制,将科研诚信要求融入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

教育、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明确要求教育、医疗、学术期刊出版等单位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要强化对院士的科研诚信要求和监督管理,加强院士推荐(提名)的诚信审核。

这些科研诚信红线绝不能逾越

1、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做到五不得

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研究结论;

不得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不得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

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2、项目(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项目(课题)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管理,对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要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做遵守科研道德的模范和表率。

3、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负责任、高质量的咨询评审意见。

4、科技管理人员要正确履行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要求。

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者一票否决

《意见》提出,要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意见》提出,要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院士增选、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情形的,应对相应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要求其采取撤回论文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意见》提出,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科技计划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意见》提出,要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一刀切等倾向。

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零容忍!

1、将由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机构受理举报

科技部、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

2、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或将被刑事制裁

坚持零容忍,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严肃责任追究。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3、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将产生以下九类后果: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

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

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

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4、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统一处理规则,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

意见提出,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推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来源:教育部官网(原创: 张卓晶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862)